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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高校博雅讲堂活动办公室 邮编:200050 电话:62522263
代表:
乙方:
个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为了规范高校博雅讲堂讲座工作的开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全民素质,丰富本市高校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内容,甲乙双方就乙方讲座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书,共同遵守:
第一条 应甲方邀请,乙方同意于 2007 年 月_ 日上下午2时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题为“ _”的讲座。讲座时间为二小时,其中一个半小时开讲,半小时互动答问。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①对本讲座进行拍摄、编辑和作为数字资料保存;②以视听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将该讲座内容用于公益性服务活动;③可以电子出版物、汇编整合及镜像等方式在本市高校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各级中心/站点及合作单位内通过计算机、投影仪等设备用于公益性放映。
第三 乙方享有上述讲座内容的著作权,甲方在录制、编辑和使用该讲座作品时应当尊重乙方的合法权利,并应在显著位置明示乙方讲座作者身份。
第四条 乙方承诺上述讲座内容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甲方邀请乙方作讲座及为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而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费用于讲座完成时由甲方即时向乙方付清。
第六条:今后该讲座如制作成有关宣传制品时,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七条 乙方同意接受由上海高校博雅讲堂办公室聘请其为上海高校博雅讲堂导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时,相对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壹年。期满后双方无相反意思表示则视为自动续约,一方提出异议需要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上海高校博雅讲堂活动办公室 乙方:
代表:
日期:2007年 月 日 日期: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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